(2017)豫12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小丝与马海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丝,马海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1602号原告张小丝,女,汉族,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陕州区。被告马海娟,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丝与被告马海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小丝负担。审判员 郭 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