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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浙江饰美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胡庆丰、刘英容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饰美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胡庆丰,刘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饰美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三路(北段)777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盛。被执行人:胡庆丰,男,1963年1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英容,女,1964年4月17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饰美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庆丰、刘英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定作款2255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执行费249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