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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远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振华,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远祥,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远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远祥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远祥存款4370元至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2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灵璧支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继续冻结账户62×××77内存款715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琼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