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唐贵华与刘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贵华,刘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645号原告:唐贵华,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刘鲲,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唐贵华与被告刘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唐贵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贵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贵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唐贵华负担。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