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忠福申请吴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福,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61号被执行人于忠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吴建军,住隆化县。于忠福申请吴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215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忠福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