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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顺和、贺战胜与尹艳斌、蒋德朋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和,贺战胜,尹艳斌,蒋德朋,周裕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和,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贺战胜,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尹艳斌,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蒋德朋,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现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周裕盛,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现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和、贺战胜与被执行人尹艳斌、被告蒋德朋、周裕盛房屋租赁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据以执行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顺和、贺战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