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晓蕾、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晓蕾,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宁波华恒磁业科技有限公司,钟蕙蔚,奉化市琴山服装辅料厂,杨志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晓蕾。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代表人:林海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燕萍,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宁波华恒磁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蕙蔚,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钟蕙蔚。一审被告:奉化市琴山服装辅料厂。代表人:杨志松,该厂厂长。一审被告:杨志松。再审申请人杨晓蕾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一审被告宁波华恒磁业科技有限公司、钟蕙蔚、奉化市琴山服装辅料厂、杨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现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5)甬奉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晓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洁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