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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作志与赵连杰、赵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志,赵连杰,赵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682号原告:刘作志,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赵连杰,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赵增英,女,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刘作志与被告赵连杰、赵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