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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永胜与陈展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胜,陈展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852号原告:胡永胜,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陈展帮,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胜诉被告陈展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一致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永胜负担。审判员  龚竹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瑶石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