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浩清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浩清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18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浩,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陈发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浩清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聚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杰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顺建(容)罚〔2016〕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以南地块(宗地号:093115-002)用地面积:1499.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建(容)罚〔2016〕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建(容)罚〔2016〕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以南地块(宗地号:093115-002)用地面积:1499.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林晓春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孙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