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543号申请人: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开发区潭东镇西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6291206A。法定代表人:欧金发,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明、戴顺程,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环城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191872855H。法定代表人:邬书洋,系该公司负责人。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所有的价值14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所有的价值1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煜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