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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钟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78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持B1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瑞金市,家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醉酒驾驶赣州临时XXXXX号超标助力车搭载刘某,沿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君嘉万福酒店”门前路段,碰撞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金某,造成被害人谢某、金某、刘某及被告人钟某本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钟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57.8mg/100ml,被害人谢某的损伤程度是重伤二级、被害人金某的损伤程度是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和被告人钟某的损伤程度是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与三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已向三名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金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曾某、郭某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及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刑事摄影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超标车临时登记证及身份证复印证,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钟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对被告人钟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钟某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赖鹏秀人民陪审员  饶 云人民陪审员  邹兴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