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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耀威与谢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威,谢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2415号原告:王耀威,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宏伟,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耀威与被告谢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耀威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2元,减半收取4566元,由原告王耀威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