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国富、河南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富,河南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79号申请人李国富,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河南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号商务楼三层318-319室。法定代表人,杨青。委托代理人李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国富诉申请人河南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国富诉申请人河南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双方一致同意,申请人河南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李国富借款本金17万元整,于当天偿还完毕。二、本次纠纷一次解决,双方互不追究。三、申请人李国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钰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