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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肖崧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肖崧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172号之一原告: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生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辉,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满芬,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对水,总经理。被告:肖崧振。原告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肖崧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1.52元,减半收取1350.76元,保全费1120.38元,合计2471.14元,由原告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