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陈梅芳、汤夕梅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芳,汤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行初42号起诉人陈梅芳(诉讼代表人),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起诉人汤夕梅(诉讼代表人),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委任诉讼代理人:束薏芳,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10日,陈梅芳、汤夕梅等55人向本院提交以丹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汤甲、蒋甲行政村广大村民代表,因享有被告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问题”在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27日向市政府寄送《征询函》,请求在2016年12月20前给予明确书面答复。市政府逾期未答复。2017年1月14日又寄送《催告函》。2017年3月18日再次向市政府寄送《请求答复函》,至今未予书面答复。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就起诉人要求保护土地权益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征询函》涉及的土地流转、征用等问题的咨询,市政府是否答复,如何答复不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关于土地流转、征用的争议可依法另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褚冬平审判员 吴晨乡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薇薇附起诉人名单:1、胡二青,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07150824,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23号;2、眭金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11252866,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57号;3、陈旭亭,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81198401150815,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93号;4、李元法,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501050836,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121号;5、陈国裕,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41230813,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113号;6、吕六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09193185,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87号;7、陈瑶,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81198903220828,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87号;8、陈玉兰,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03050829,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2号;9、姜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81198710240814,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2号;10、邓国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506050819,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82号;11、吴玉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31119082X,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82号;12、朱小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10180824,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50号;13、吴竟,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81198909260820,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50号;14、邓初法,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211170813,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91号;15、邓旭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81198904130816,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91号;16、邓金川,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504110814,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82号;17、邓成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412260815,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38号;18、姜书连,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210160816,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17号;19、丁小娥,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207260824,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17号;20、邓金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510210811,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84号;21、汤金仙,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212110841,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姜邓甲57号;22、陈梅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02210824,住址丹阳市云阳镇迈村68号;23、邓凌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12210827,住址丹阳市云阳镇迈村68号;24、孙国凤,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005040828,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大邓甲42号;25、吴留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706260829,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大邓甲17号;26、吴夕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01040827,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大邓甲38号;27、史夕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203080820,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大邓甲39号;28、邓炳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103090832,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大邓甲37号;29、张彩仙,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306270846,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小邓甲26号;30、汤夕梅,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02230828,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凰嘉花苑12栋1单元202号;31、岳金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01030812,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凰嘉花苑1号楼2单元501号;32、汤国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309110819,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14队93号;33、殷玉兰,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307050829,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14队46号;34、岳信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511140819,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13队3号;35、汤元中,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509030813,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12队73号;36、王九梅,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711130826,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12队73号;37、王玉梅,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712270820,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13队14号;38、汤书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808280812,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13队14号;39、眭夕坤,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709030818,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12队75号;40、岳金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403180813,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14组31号;41、张二青,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10210827,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岳甲村4组34号;42、岳凤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208100827,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岳甲村5队5号楼3单元302;43、汤金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811070824,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汤甲村6队45号;44、王锁青,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11267988,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汤甲村8号;45、丁秀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007118625,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汤甲村96号;46、眭二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01273161,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汤甲村15队107号;47、马月仙,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11050829,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汤甲村15队101号;48、汤腊敖,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201140813,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汤甲村13队1号;49、岳金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301170817,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凰嘉花苑11楼3单元301;50、姜梅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09040821,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凰嘉花苑12栋1单元201;51、姜双青,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08132081,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岳甲村61号;52、姜秀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912050822,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89号;53、汤金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105050818,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81号;54、岳青珍,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604190823,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汤甲村34号;55、汤海丁,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119195001100817,住址丹阳市云阳街道前肇村8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