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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监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万平与沭阳县天亿木制品厂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平,沭阳县天亿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监29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平,女,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沭阳县天亿木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华冲医院东500米处。负责人张永国,厂长。申请执行人张万平与被执行人沭阳县天亿木制品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4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沭阳县天亿木制品厂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张万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86元(县职工月平均工资4044元的60%即2426元计发11月)、停工停薪期工资8491元(县职工月平均工资4044元的60%即2426元计发3.5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住院期间按30元/天计发14天)、护理费1400元(住院期间按100元/天计发14天)、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00元,共计37397元;对申请人张万平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沭阳县天亿木制品厂未能自觉履行,现权利人张万平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沭阳县天亿木制品厂执支付3739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466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陆富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