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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张正伟、马利、张福云、李林、张瑞、梁佳妮、张凯、靖边县凯瑞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张正伟,马利,张福云,李林,张瑞,梁佳妮,张凯,靖边县凯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60号世纪精华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田维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骥,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正伟,男。被执行人马利,女。被执行人张福云,女。被执行人李林,男。被执行人张瑞,男。被执行人梁佳妮,女。被执行人张凯,男。被执行人靖边县凯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东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正伟,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张正伟、马利、张福云、李林、张瑞、梁佳妮、张凯、靖边县凯瑞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7)榆阳公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张正伟、马利、张福云、李林、张瑞、梁佳妮、张凯、靖边县凯瑞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履行如下义务:一、由张正伟、马利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偿还截止2017年2月27日本息合计4929663.01元,并支付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贷款利息利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7.0032%计算,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0.5048%计算);张福云、李林、张瑞、梁佳妮、张凯、靖边县凯瑞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对张正伟、马利名下的位于靖边县东环路光明宾馆西侧1幢1BJ54(03065254164890)商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靖房权证靖边县字第01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靖国用2008第48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2100元由被执行人张正伟、马利、张福云、李林、张瑞、梁佳妮、张凯、靖边县凯瑞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正伟、马利、张福云、李林、张瑞、梁佳妮、张凯、靖边县凯瑞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正伟、马利、张福云、李林、张瑞、梁佳妮、张凯、靖边县凯瑞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正伟、马利、张福云、李林、张瑞、梁佳妮、张凯、靖边县凯瑞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981763.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