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兀子轩与兀鹏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兀子轩,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兀子轩,男,200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蒲宏珍,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兀鹏,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自来水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兀子轩与被执行人兀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