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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兀子轩与兀鹏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兀子轩,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兀子轩,男,200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蒲宏珍,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兀鹏,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自来水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兀子轩与被执行人兀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