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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隆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开缘利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武汉隆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开缘利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开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2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玲,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隆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乡开屏巷81号(6)。法定代表人:孙琼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显聪,该公司职员。被告:武汉开缘利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c座1203室。法定代表人:高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开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宝成路8号楼1-4-4。法定代表人:魏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隆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开缘利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开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犯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