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14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报废吉普车沿北大章村北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大章村北一道口时,与由东向南转弯的张某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某指使他人将无牌肇事吉普车从现场开走,破坏现场。经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此事故现已赔偿调解。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证人董某、张某1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当事人户籍证明、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协议书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指使他人将肇事车驶离现场,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悔过,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同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