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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魏兵申请执行朱凤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兵,朱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魏兵,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朱凤华,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魏兵与朱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兵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