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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与宏基(东莞)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宏基(东莞)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13492号原告:东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海怡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1810126-8。负责人:卢明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程,该公司员工。被告:宏基(东莞)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组织机构代码为69478991-4。法定代表人:林民煌。原告东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下称诚昌公司)诉被告宏基(东莞)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宏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因被告拖欠其货款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31317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被告宏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宏基公司确认截至2016年7月20日尚欠原告货款1445397.75元未付,原告确认截至当日被告仅拖欠货款1431317.56元,对被告有利,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于2016年7月20日之后向原告还款2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231317.5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的还款金额予以支持。双方于《付款联络函》对被告的还款日期达成协议,现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仅有权按照《付款联络函》约定的“按合同赔偿万分之五的利息费”计算利息,即以1231317.56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五计为615.66元。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宏基(东莞)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支付1231933.22元(货款1231317.56元、利息615.66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70元,由被告宏基(东莞)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虹人民陪审员  殷毓德人民陪审员  孙敏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倩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