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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熊有仙申请执行龙运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有仙,龙运国,唐志军,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熊有仙,女,1969年8月17日生,丘北县人,现住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攀枝花社区大以古社区。被执行人:龙运国,男,1965年12月5日生,重庆市大足县人,现住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攀枝花社区母朵黑。被执行人:唐志军,男,1966年2月4日生,四川省眉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壮乡苗岭聚景园18栋。被执行人: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9895000H。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华泰园D幢二单元二楼201室2号。法定代表人:刘刚,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运国、唐志军、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