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2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瑜、张新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瑜,张新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511号之一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被告:陈瑜,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现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张新华,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现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瑜、张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 蓉代理审判员 张 展人民陪审员 卢兰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云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