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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程沃森、梁翠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程沃森,梁翠媛,程本芝,潘金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2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塘路绿茵幸福城*座*****号商铺首层******号商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1075J。负责人:邓伟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星志、李丽珊,系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程沃森,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梁翠媛,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程本芝,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潘金妹,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程沃森、梁翠媛、程本芝、潘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后收取计495.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毛亚萍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少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