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兆伟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兆伟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370号原告: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航大道国际光子技术创新园。法定代表人:朱运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兆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琉庄村。法定代表人:任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兆伟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