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祁春红诉王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春红,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春红被执行人王昊祁春红诉王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在审理期间申请人祁春红申请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王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XX区XX路XXX大厦X-XXXX号房产,申请执行人祁春红与被执行人王昊,就此房产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王昊自行处理变卖。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昊名下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X大厦X-XXXX号(产权证号:XXXX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健健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