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石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朗、袁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朗,袁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322号原告:黄石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99-802号。法定代表人:倪书明,总经理。被告:陈朗。被告:袁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黄石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朗、袁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书明、被告陈朗与袁莉的诉讼代理人陈乐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和水费人民币5101元,滞纳金人民币129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08年6月1日起为黄石市东方广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全体业主,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时间为每季度,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被告系上述物业1栋1104号的业主,物业面积131.38平方米,每平方按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用人民币4320元、水费人民币781元。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缴费义务,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被告陈朗与袁莉承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事实,但认为其夫妻欠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为:原告管理混乱、服务太差,其居住的小区不仅有电梯,而且有变电器等设备,原告只收钱不见管理,严重的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东方广场房顶的消防池原来有水,原告接管物业之后该池长期无水,其担心万一有火情后果不堪设想,就将妹妹家的自来水接到消防池上,至今消防水池还在用其妹妹家的水,而原告没有解决方案,也没有承担一分钱水费;小区的摩托车乱停乱放无人管理;小区后院场地一部分是全体业主所有,一部分是农工商公司所有。然而原告非法接手物业管理业务后将该场地霸占,要强行非法收取停车费还与业主发生矛盾。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清理下水管道堵塞时,将水管弄破污水流到1-5楼电梯中导致电梯受损,本色宾馆花费维修费20200元,该宾馆要求房主即其父亲陈乐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农工商公司承担;2016年夏季下暴雨,原告管理不善导致下水管道堵塞使本色宾馆直接损失5134元,本色宾馆要求农工商公司承担。原告的行为使其家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除存在上述主要问题外,更为重要的是原告没有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也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管理式服务合同,故没有合法身份与资格。因此其夫妻认为原告不仅乱收费,私加水电费用,增加业主负担而且是非法的。原告在东方广场大门口贴了一个欠费催缴通知单,其夫妻不知道物业管理费是怎么计算的,水费价格多少。原告通知其夫妻在2017年9日至15日尽快缴纳相关费用,其夫妻还未违约,原告不应起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了原告自2008年起,为陈乐星及被告陈朗与袁莉现居住的黄石市东方广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期间物业管理费有所调整等基本事实。亦查明被告陈朗与袁莉的物业管理费由被告陈朗之父陈乐星代缴,原告法定代表人夫妻与陈乐星及亲属因物业管理等情形发生纠纷乃至肢体冲突后,陈乐星不再代缴物业管理费等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因原告在2016年12月31日发出“欠费催缴通知单”时的疏忽,导致不能确定两被告履行义务期限的后果,且原告是在2017年1月底提起诉讼,故不宜认定两被告在前述催告后逾期,又因原告对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依据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收集证据后再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石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石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也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