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恢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怀军申请执行周亦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军,周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09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军,男,1955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周亦民,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住尚志市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怀军与被执行人周亦民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刘世飞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