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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苏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黔西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201号原告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许正海,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和玉,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黔西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黔西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为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霄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