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耿正堂与大连圣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正堂,大连圣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577号申请执行人:耿正堂,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乔万学,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圣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乃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正堂与被执行人大连圣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正堂曾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权利人又于2016年11月1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货款200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2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唐宗波陪审员 张来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