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985号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勇,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月,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冯雯,女,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