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胡凡涛与刘胜魁、刘书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凡涛,刘胜魁,刘书华,胡凡涛,刘胜魁,刘书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118号原告:胡凡涛,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堂,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胜魁,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刘书华,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胡凡涛与被告姜刘胜魁、刘书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凡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忠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