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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德周、黄骅市中涤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周,黄骅市中涤石油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周,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黄骅市中涤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向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周与被执行人黄骅市中涤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张德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83执1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