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列艺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列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住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蒋伟。被执行人:列艺峰,男性,汉族,住增城区。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列艺峰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00977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列艺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德军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荣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