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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刘永接、余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永接,余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3126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第一层101号、第二层201号商铺和第七层全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35218008。负责人:冷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炳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子麟,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接,男,汉族,1966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余庄,女,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刘永接、余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永接、余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677.21元、暂计至2017年4月9日的利息4313.91元、罚息1782.29元、复利189元,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罚息,以所欠罚息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复利。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刘永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编号为:华银(2014)珠快信字(佛山)第00420号],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第一部分“普遍性条款”第七条第1点约定借款人还款发生逾期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其中第二部分“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约定被告刘永接借款金额人民币29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12日到2017年8月12日止,第二条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13.8%,第三条约定逾期罚息利率为每日0.05%。2014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刘永接成功发放贷款29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8月12日。被告刘永接与被告余庄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因被告刘永接多次逾期还款,且自2016年10月起未足额归还本息,按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为保障原告的金融资产安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原告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原件)、两被告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各1份,复印件)。2、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1份,原件)。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借据(1份,原件)。4、欠款情况表、还款明细表及还款计划表(各1份,打印件,加盖原告营业部运营业务专用章,截止至2017年4月9日)。诉讼中被告刘永接、余庄没有答辩及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刘永接、余庄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另查明:1、《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第一部分普遍性条款第七条第1款第1项约定,被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应还款项发生逾期,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第七条第2款约定,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时,授信人有权宣布被授信人在本额度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被授信人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授信额度。第二部分特别约定条款第二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13.8%。第三条约定如被授信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授信人有权自该笔贷款当期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每日按当日应还款项的0.05%收取罚息直至被授信人清偿全部应还款项之日止。第六条约定款项归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等额本息还款。2、被告刘永接从2016年10月20日开始逾期还款。结合经确认效力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截至2017年4月9日,被告刘永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677.21元、利息4313.91元、罚息1782.29元。本院认为,《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刘永接逾期还款,原告有权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刘永接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罚息。原告主张被告刘永接支付截止至2017年4月9日的借款本金85677.21元、利息4313.91元、罚息1782.29元,以及以本金85677.21元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的利息,已提供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计算复利,但未提供原、被告双方已就计收复利达成一致协议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永接与被告余庄是夫妻关系,被告刘永接的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5677.21元、计算至2017年4月9日的利息4313.91元、罚息1782.29元,以及以本金85677.21元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二、被告余庄对被告刘永接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1.78元、财产保全费965.4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