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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世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世德,林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异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桐山街道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理人:蔡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明,男,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周世德,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丽芳,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鼎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世德、林丽芳债权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4日对本院作出的(2016)鼎执字第109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附件《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关于租赁的情况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书面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异议案审查期间以其申请事项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林 洁审 判 员  刘晓亮代理审判员  高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