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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经执字第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汪天一、李晨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天一,李晨醒,李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经执字第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天一,女,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晨醒,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李晓云,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洪经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云所有的座落××XXXXXXX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汪天一以(2015)洪经执字第2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云所有的座落××XXXXXXXX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云所有的座落于XXXXXXXX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