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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超、沈安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沈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沈安全,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沈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福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