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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建华与被申请人付德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32号申请保全人:毛建华,男,汉族,身份证号:511202197602262515,住重庆市开县敦好镇正鹤街129号。被申请人:付德海,男,汉族,身份证号:372401197703277715,住德州市德城区抬头寺乡杨胡店村7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毛建华与被申请人付德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民初1162-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人李世先所有的鲁NDU8**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兆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