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马玉林、陶桂珍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马玉林,陶桂珍,郭志峰,张亚萍,赵红斌,吕燕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第7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被执行人马玉林,男。被执行人陶桂珍,女。被执行人郭志峰,男。被执行人张亚萍,女。被执行人:赵红斌,男。被执行人:吕燕花,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玉林、陶桂珍、赵红斌、吕燕花、郭志峰、张亚萍借款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敦民初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9032.5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玉林已缴纳执行款25000元,被执行人马玉林、陶桂珍、赵红斌、吕燕花、郭志峰、张亚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