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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林国锋与马腾、韩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锋,马腾,韩广军,马恒增,王东,陈传标,赵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240号原告:林国锋,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泗水苗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腾,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被告:韩广军,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电力局职工,住泗水县。被告:马恒增,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被告:王东,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告:陈传标,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告:赵吉富,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锋与被告马腾、韩广军、马恒增、王东、陈传标、赵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锋与六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腾、韩广军、马恒增、王东、陈传标、赵吉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国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国锋撤回对被告马腾、韩广军、马恒增、王东、陈传标、赵吉富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国锋承担。审判员  盛秋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