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2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490薛雪龙与吴世荣、陈伟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雪龙,吴世荣,陈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雪龙,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吴世荣,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陈伟明,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薛雪龙与吴世荣、陈伟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吴世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雪龙18200元,陈伟明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吴世荣、陈伟明负担。因吴世荣、陈伟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雪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世荣、陈伟明支付1832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8328元,执行费1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世荣名下车牌为苏E×××××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明,除下落不明的车辆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瑞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