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周兵诉郭益山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周兵,郭益山,周建江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53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俞周兵,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郭益山,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建江,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郭益山、周建江、俞周兵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郭益山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建江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俞周兵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俞周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周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周兵、原审被告人郭益山、周建江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周兵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郑焯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学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