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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安县林业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22行初17号原告: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91757722B。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11-69号。法定代表人:朱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安县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220114098485。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298号。法定代表人:甘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享平,该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成桂,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安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安县林业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州市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徐 华审判员 陈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