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光连与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玉林吉国串串香火锅店、四川玉林串串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连,绵阳市游仙区玉林吉国串串香火锅店,四川玉林串串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567号原告:赵光连,女。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玉林吉国串串香火锅店。经营者:刘代秀,女。被告:四川玉林串串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思。原告赵光连与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玉林吉国串串香火锅店、四川玉林串串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赵光连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光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赵光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光连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的受理费2527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