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7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杰均何宏昌与祁广西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均,何宏昌,祁广西,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7398号原告吴杰均,男,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何宏昌,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华贵,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嘉鼎,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广西,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村塘家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3267B。法定代表人祁广西。上列原告吴杰均、何宏昌与被告祁广西、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杰均、何宏昌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华贵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费422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6年7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相关事实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1日注册成立,股东为吴杰均、何宏昌,各占股份比例50%、50%;2016年6月28日股东变更为祁广西,所占股份比例100%;2016年8月31日股东变更为郑少华,所占股份比例100%。2016年6月23日吴杰均、何宏昌(出让方)与祁广西(受让方)以及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方)签订一份《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就转让股权及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吴杰均、何宏昌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祁广西;附加条款中吴杰均、何宏昌与祁广西确认:一、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健宝宝母婴专营店”店铺转让费50000元,天猫保证金100000元、技术年费60000元、货款核算固定值590000元(货款统计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双方确认签字后即表示同意无异议,后续变化均以云仓库的实际库存为准)、“健宝宝”25类商标转让费400000元、BOBO厂家保证金10000元、BOBO未使用返利10000元、贝亲保证金2000元,合计1222000元(此金额不包括佣金);二、祁广西第一笔(此账不经过居间方)支付给吴杰均、何宏昌的费用是800000元,剩余422000元(此账不经过居间方)分两个月支付,即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210000元,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212000元,逾期利息1000元/天,逾期15天后吴杰均、何宏昌有权起诉;三、天猫支付宝贷款880000元负债已公证,并转让为祁广西负债。协议中还约定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双方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另查,2016年6月22日吴杰均、何宏昌与祁广西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股权交易见证。再查,吴杰均、何宏昌向本院提交一份《承诺书》复印件,主要内容为:“关于祁广西所拖欠吴杰均、何宏昌股权转让款422000元,现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公司全部财产对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份《承诺书》落款为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并盖有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印章。庭审中,吴杰均、何宏昌陈述祁广西已支付800000元,剩余422000元未支付。判决结果原告吴杰均、何宏昌与被告祁广西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股权已于2016年6月28日变更登记至被告祁广西名下。合同中已就被告祁广西所应支付的价款作出明确约定,被告祁广西应依约支付。因被告祁广西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陈述被告祁广西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予以确认。被告祁广西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向原告吴杰均、何宏昌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422000元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在《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自行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分别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1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关于被告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的责任问题。因吴杰均、何宏昌向本院提交一份《承诺书》为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该份《承诺书》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诉请深圳市健宝宝贸易有限公司就被告祁广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广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杰均、何宏昌支付股权转让款422000元;二、被告祁广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杰均、何宏昌支付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分别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1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杰均、何宏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20元,公告费450元,均由被告祁广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小 华人民陪审员 黄 丽 端人民陪审员 唐 宇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晔瑜(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