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章若望、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若望,李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章若望,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李媛媛,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章若望与被执行人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媛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章若望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媛媛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4400元。2017年1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日向被执行人李媛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执行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媛媛名下有共有的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迎凤山庄17幢1-103室34%份额的房地产登记记录(有抵押、有查封),上述房产有抵押且抵押金额较大,已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媛媛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小型汽车一辆(去向不明),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暂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干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