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六盘水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贵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盘水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贵荣,六盘水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辖终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六盘水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文化南路百信农贸市场*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7143249044法定代表人:肖才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安贵荣,男,彝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一审被告:六盘水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新城区进站大道(威双大道马家梁子)。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66297295XP法定代表人:肖才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因与安贵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宁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六盘水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文化××路××农贸市场××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和威宁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安贵荣向威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已立案,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六盘水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华业审判员 龙飞燕审判员 宗慧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文兰 来源: